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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定驾驶证申请流程

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5-01 浏览量:64次
  • 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,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,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    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:

    (一)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:


    1、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、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》(以下简称《身体条件证明》)和身份证明,确认申请人年龄、身体条件符合规定。
    2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,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,以及不具有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十二条第三项、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。
    3、符合规定的,受理申请,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,收存相关资料,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“受理岗”栏内签字或者签章。
    4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,可以先受理,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。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,终止预约、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。
    (二)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,核发预约考试凭证;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,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。
    (三)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;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,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;考试合格的,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,确定《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》(以下简称《准考证明》)编号,并制作、核发《准考证明》;考试不合格的,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,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。
    (四)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;核发预约考试凭证;申请人经驾校培训的,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,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。
    (五)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;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,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;考试合格的,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;考试不合格的,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,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。
    (六)受理岗复核科目二、科目三考试资料;收回《准考证明》,确认核查结果,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。符合规定的,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,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,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。
    (七)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,复核、整理资料,装订、归档。
   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:
    (一)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原件。
    (二)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    (三)《身体条件证明》原件。
    (四)考试成绩表原件。
    (五)《准考证明》原件。
    (六)经驾校培训的,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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